一、医疗废物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院智慧管理评级标准?
由于医院管理涉及面广、内容较多,本标准仅针对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从智慧管理的功能和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0级至5级。分级原则如下。
(一)0级:无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手工处理医院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未使用信息系统。
(二)1级:开始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院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处理医院管理的有关数据,所使用的软件为通用或专用软件,但不具备数据交换共享功能。
(三)2级:初步建立具备数据共享功能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部门内部建立信息处理系统,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共享并进行处理。
(四)3级:依托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初级业务联动。管理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传送数据,并采用任意方式(如界面集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本部门之外所需的数据。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可供其他部门共享使用,信息系统能够依据基础字典库进行数据交换。
(五)4级:依托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级业务联动。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医院管理、医疗、护理、患者服务等主要管理系统(如会计、收费、医嘱等系统)数据交换。管理流程中,信息系统实现至少1项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关联检查功能。
(六)5级:初步建立医院智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高级业务联动与管理决策支持功能。各管理部门能够利用院内的医疗、护理、患者服务、运营管理等系统,完成业务处理、数据核对、流程管理等医院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医院智慧管理数据库,具备管理指标自动生成、管理信息集成展示、管理工作自动提示等管理决策支持功能。
三、医疗废物智慧管理平台由哪些组成?
医疗废物智慧监管平台主要由软件系统、智能终端、集中收集点视频监控装置等组成,智能终端也就是医疗废物采集终端设备是整个平台的核心和关键,变手动称量为自动称量,并给医疗废物贴上二维码,可将医疗废物从产生、收集到转运、处置等各个流程的各项数据实时扫码录入云端,做到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转运轨迹等数据实时上传至平台,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定性定量定时的精细化管理,全过程数据实现信息化闭环管理,解决了既往数据采集不完整、手工填报易出错、穿着防护服操作不便等问题,避免转运过程中医疗废物非法处置和流失的风险。
四、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标准有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市场上的医疗器械还是企业标准生产的多!
五、智慧医疗健康管理
智慧医疗健康管理:改变未来的医疗领域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管理的需求不断增长,智慧医疗健康管理正逐渐改变着未来的医疗领域。智慧医疗健康管理结合了医疗服务和先进技术,旨在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患者体验,并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智慧医疗健康管理的核心在于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方法来改善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管理医疗信息、优化资源利用、提高诊断准确性,并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智慧医疗健康管理的优势
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在众多方面展现出了明显的优势。首先,它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通过数字化管理,医疗机构能够更快速地获取和传递患者的医疗信息,避免了繁琐的手工操作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错误。此外,智慧医疗健康管理能够帮助医生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临床决策的准确性,增加患者满意度。
其次,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可以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通过分析大数据,医疗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疾病风险和治疗方案等信息,从而为患者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医疗服务。这不仅能够满足患者的特殊需求,还能够提高治疗效果。
第三,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通过应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医疗机构能够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治疗的效果,减少医疗事故和误诊的发生。此外,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可以提供实时的医疗监测和远程医疗服务,使得医疗机构能够及时响应患者的需求,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最后,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平等性。这将有助于解决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智慧医疗健康管理的应用场景
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在各个环节都有广泛的应用场景。首先,在医疗机构内部,智慧医疗健康管理能够改善医疗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在临床诊断和治疗方面,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可以通过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的方法,辅助医生进行疾病诊断、制定治疗方案,提高治疗的准确性和效果。
第三,在医疗监测和远程医疗方面,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可以提供实时的医疗监测,帮助医生及时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并进行远程医疗服务。
此外,智慧医疗健康管理还可以在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应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医疗机构能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并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智慧医疗健康管理的挑战和前景
尽管智慧医疗健康管理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智慧医疗健康管理涉及大量的医疗信息和个人隐私,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其次,智慧医疗健康管理需要医生和其他医疗从业者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知识,如何培养和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第三,智慧医疗健康管理需要医疗机构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如何解决资金和资源的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然而,尽管存在一些挑战,智慧医疗健康管理的前景依然十分广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数据管理能力的提升,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将能够在更多的领域发挥作用,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方案。
总而言之,智慧医疗健康管理正日益改变着未来的医疗领域。它通过应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尽管面临着一些挑战,智慧医疗健康管理的前景依然十分广阔。相信未来,智慧医疗健康管理将会在医疗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六、医疗,智慧医疗是什么?
医疗是指为患者提供治疗、康复和预防疾病的健康服务。随着科技的发展,智慧医疗已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智慧医疗通过运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医患沟通的便利化、医疗风险的降低等多方面的升级和改善。
智慧医疗不仅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质量和安全性,还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医疗健康与信息互通等。通过智慧医疗的发展,未来的医疗将更加便捷、高效和精准。
七、国外智慧医疗现状?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开幕,这次大会上很多项目引起大家的注意,特别是关于智慧医疗,相信很多人都会很感兴趣,那么智慧医疗的前景怎么样?下面几点给大家解释:
一、智慧医疗符合未来社会发展: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在最近几天开幕,关于智慧医疗的事情引起了很多人的关心,大家对于智慧医疗发展的前景并不是很了解。其实智慧医疗符合社会的发展,毕竟中国社会人民的生活已经越来越好,都希望获得快速便捷的医疗服务。智慧医疗恰恰符合社会的这个要求,也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切身需要,随着社会的经济不断发展,智慧医疗将有一个非常广泛的社会认知,老龄化的中国,需要智慧医疗的s服务!
二、智慧医疗符合家庭的需要:
随着中国家庭的经济水平越来越高,人们对于智慧医疗有了很深的认识。大部分家庭都能够接受智慧医疗,所以智慧医疗符合家庭的需求。现在很多的居民社区,缺少一些医疗的服务,作为智慧医疗来,正好能够满足这个要求,所以随着智慧医疗的技术不断完善,中国每一个居民社区,都会希望有智慧医疗的加入!
三、智慧医疗节约医疗成本:
智慧医疗能够节约很多的医疗成本,降低各大医院的工作量,让更多的危重病人得到医院的服务。智慧医疗则能够帮助一般的病人,同时能够及时的检测出人体隐藏的病症,这样就能够节约很多的资源!
八、关于智慧医疗文件?
重庆市智慧医疗工作方案(2020—2022年)
为深入推进5G、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服务领域的深入应用和创新发展,建设完善业务协同应用、信息互通共享、标准统一规范的智慧健康信息服务体系。
到2021年,基本建成“卫生健康云”和全民健康大数据服务平台,完成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卫生健康智能管理推广应用,智慧医疗产业体系初具形态。
到2022年,全面建成智慧医疗基础体系,健康医疗大数据全面汇聚和标准化,卫生健康信息资源体系和共享开放机制基本建立,卫生健康数据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共享协同,建成国内领先的智慧医疗应用示范城市和医疗智能产业基地。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智慧医疗基础支撑体系。
1.建立“卫生健康云”。推进全市卫生健康云基础服务建设,实现市级统筹的卫生健康信息系统统一运维管理,推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检查检验等数据备份上云。优化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基础支撑平台,增强支撑卫生健康数据统计分析、共享交换、业务协同和开放互通能力。
2.完善全民健康信息数据库。以“人口家庭、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为基础,以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和医疗卫生全流程智能服务为指引,强化业务驱动的医疗健康数据整合归集,实现基于人口家庭基础数据的出生信息、死亡信息、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应用交互,形成健康智能服务大数据资源体系。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加强行业信息资源分类梳理,形成《重庆市卫生健康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电子健康卡,90%以上的居民拥有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推动电子病历数据集成,电子健康卡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普及应用。
3.构建卫生健康信息智能网。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构建全市统一的卫生健康信息智能网络,完善网络运行保障机制。建设5G智慧医疗示范网,全面支持IPv6,完善基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无线智能网络架构设计,加大医疗卫生服务智能化设备配置,扩展医疗导诊、物资标识、物流仓储、智能穿戴、动态监测、语音识别等场景的智能应用,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数字化诊疗设备全覆盖。
4.建立卫生健康数据安全体系。完善医疗健康数据管理办法,开展卫生健康信息标准化研究和规范化应用,建成卫生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制定全民健康网络信息安全规划,建立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医疗健康数据存储保障机制,加强数据应用分级和授权管理。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行业网络信息安全通报机制,加强数据安全服务审查和系统安全风险评估。
(二)深化智慧医疗应用体系。
1.加强智能化行业管理服务应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三医”联动,融合医疗、医保、医药数据,实现改革互动、资源互通、信息共享。探索大数据分析的公立医院动态管理,完善以行业大数据分析为主的医疗服务绩效、质量管理和运行监测,加强医药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推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行业智能监管,推进与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信息资源协同共享,实现“互联网+医疗健康”全流程监管,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处方点评,开展“智慧卫监”建设,促进数据驱动的行业监管模式创新。
2.推动智能化公共卫生服务。加强以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疾控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水平,形成全市公共卫生大数据监测网络。完善卫生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实现全市“120”急救车统一调度,推动急救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公共卫生智能服务体系,重点拓展以妇幼、老年、慢病等特殊群体为主的智能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服务,实现全市采供血机构信息实时共享和血液资源调配,预防接种服务网上预约。
3.创新智慧医疗服务应用。持续推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智慧医院”示范建设,充分运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提升医院智慧化服务应用水平,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推进多学科融合发展为基础的大数据医学科研教学工程,推动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建立重大疾病智能诊疗决策支持服务系统。融合基因检测相关技术,开展精准医疗服务。探索“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以智能化和信息化为抓手推进全市分级诊疗制度逐步落实,推进覆盖居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信息服务。依托健康医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建立疾病智能早筛与预防机制,二级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三级医院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和实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建设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知识库,建设国家级数字医疗中心。
4.推广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应用。针对慢病人群,利用移动设备和智能可穿戴设备实现个人健康体征动态监测,开展疾病智能预测预警,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对高危人群开展健康状态跟踪监测,及时提供健康干预和风险防控。
(三)打造智慧医疗产业体系。
1.培育健康医疗信息服务新业态。探索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应用,围绕重点人群拓展健康服务新型产业。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与金融保险深度融合,发展新型健康医疗金融保险服务业,形成区域性健康医疗新型商业金融服务模式,重点推进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保险支付改革和重大慢性疾病建立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模式,推动智慧医疗和大健康服务产业的创新发展。
2.壮大健康医疗信息技术新产业。发展以5G、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主要特征和战略资源的信息技术产业,提高健康智能服务水平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工程服务能力。发展生物基因与医疗设备产业,做大做强医疗器械、耗材及穿戴设备等产业。发展健康医疗新技术及智能软硬件产业,加强医学植入、智能穿戴设备设计制造,研发人造器官和三维器官打印技术和产品,探索神经义肢技术、脑机融合技术等,提高人体健康监测、诊疗和恢复水平。
三、重点工程
以实施智慧医疗大数据资源池工程、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控智能化工程、医疗辅助诊断与医学教育智能化工程、智能医疗器械与设备应用工程为抓手,促进智慧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医疗技术开发应用、智慧医疗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智慧医疗大数据资源池工程。
坚持以人为中心,以人口家庭、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信息等为基础,构建全市统一的“智慧医疗”基础资源数据池。依托“卫生健康云”,建成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提升健康医疗海量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安全保护能力,为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行业管理、临床辅助诊断、居民健康管理、临床科研和决策支持等提供支撑。
(二)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控智能化工程。
1.传染病智能预测。建设传染病智能预测平台,基于多源、海量和动态数据,实现传染病智能预测预警。建立重大疫情监测预警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为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提供支持。
2.个性化健康管理。构建居民健康智能管理平台,开发智能化的居民个体健康评估与疾病预测模型,通过收集居民多维数据,实现疾病危险因素自动筛查,推动居民健康管理智能化,重点开展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的智能筛查和预测应用。
3.专属健康科普教育。建设健康科普教育知识体系和智能化健康科普平台,开展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的健康科普知识智能推送,实现居民健康科普教育和常见病智能问诊。
(三)医疗辅助诊断与医学教育智能化工程。
1.智能影像辅助诊断。建设全市区域影像中心,开展医学影像质控、筛查、诊断、建模,逐步在医院、体检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医学影像辅助诊断工具应用。
2.智能用药辅助决策。通过构建权威医药学知识库和适宜决策模型,为临床医生用药提供风险预测及辅助决策,提高安全用药和合理用药水平。
3.智能培训教育及常见病辅助诊疗。构建医学知识图谱,形成全面、直观和系统的医学知识教育体系。搭建智能医学教育辅助系统,提供一体化的学习培训及常见病智能辅助诊断工具,为医学继续教育和常见病辅助诊断提供支撑。
4.智能语音电子病历。推广智能语音电子病历服务应用,为医生提供电子病历录入和查阅工具,帮助医生精准、规范、快速的书写病历,提高医生工作效率和病历质量。
(四)智能医疗器械与设备应用工程。
1.智能可穿戴设备。设计开发多场景智能可穿戴设备,开展便携式医疗体征采集和智能体征分析。以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患者为试点人群,建设智能健康体征监测、分析和疾病预测分析平台,实现体征异常变化监测和智能识别预警。
2.机器人设备。推动研发手术、检查、伤残辅助、导诊等多种类医疗机器人,依托5G网络,实现更多场景、更高精度的业务机器人投放使用,提高各诊疗环节机器人应用水平。
3.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设备。依托5G网络,推动虚拟现实及增强现实技术在手术模拟、医疗教学、远程医疗等场景试点应用,为提高培训水平和制定治疗方案等提供参考。
4.三维打印、脑机融合设备。推动三维打印技术和产品在术前规划、手术模拟以及人造器官等方面应用。推动脑机融合技术在医疗、护理以及残障辅助等场景的研究应用。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总体规划、资金筹措、基础建设、安全监管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建设中的各项任务落实。
(二)试点先行,逐步推进。从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领域入手,重点推进智慧医疗相关便民惠民应用。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及重点领域开展“智慧医疗”应用试点,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建共享。
(三)创新机制,多方共建。在资金、人才、税收等多方面为智慧医疗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建立容错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积极性,推动优势互补,形成政府引领、社会参与、公众响应的局面。
(四)加强宣传,全民参与。强化智慧医疗应用发展的政策宣传,形成促进智慧医疗应用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全民健康医疗大数据知识普及率,筑牢全民参与的良好基础。
九、智慧医疗怎么定义?
智慧医疗是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将医疗健康服务与信息化、智能化相结合,提高医疗效率、提升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改善患者医疗体验的一种医疗模式。它包括智能诊疗、远程医疗、健康管理和医疗数据分析等方面。通过智慧医疗,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医疗服务的精准化,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十、什么是智慧医疗?
我将前者称为互联网医疗,后者称为智慧医疗。互联网医疗倾向于医疗信息传递,共享,沟通交流等,是一套运用互联网技术辅助医疗体系的信息系统。
智慧医疗应该是包含智能医疗信息收集,数据分析,结论推荐,干预措施推荐,疾病后管理等工作为一体的智能医疗服务系统。
前者更注重数据传递后者更注重数据收集和处理一点愚见,希望有帮助!